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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德恩

隨著我國民主發展,資訊管道的多元化,司法機關主其事者永遠沒有把握是否有深喉嚨會爆料。故對於立法院全面進行監聽,可能引發的風波,如同總統大選,在沒有任何不法事證下監聽總統候選人,無論檢察署、警察機關、調查局都知之甚詳,除非主事者腦袋有問題,否則無人敢冒大不韙。

數週來輿論對本案應檢討的問題幾乎失焦,將立法院總機節費電話列為監聽對象,監聽一個月竟然完全沒有發現;監聽錄音光碟空無一物也不知情?過去偵查工作經驗告訴我,原因不外乎執行者怠忽職守,沒有確實對取回光碟予以譯文,當然不是發現空無一物,更不會深究空無一物的原因為這個號碼是節費代表號。

刑事訴訟不但要發現真實,天平的另外一端是保障人權,無罪推定原則已是刑事司法體系的普世原則,所以在偵查過程,對於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刑事訴訟法更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以及訊問時不正方法的禁止,但對於部分從事刑事偵查者,卻常以此乃偵查必要之惡視為無物。

例如貪瀆案受監聽者可能有外遇,但這種涉及私德與案情無關情節,卻屢在社會新聞見報,試問除了執行監聽者知道外,難道是當事人主動爆料?又如媒體曾經報導,本案前往特偵組接受調查者對於承辦檢察官訊問情境的說法,可以看出以恫嚇手法要求當事人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老梗仍不斷上演。這種無法與時俱進、停留在六○年代的辦案手法顯示我國司法機關距離精緻偵查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也是司法機關在監聽國會風波下必須嚴肅以對的課題。

司法權運作不僅與人權保障密不可分,甚至是社會發展、民主法治鞏固的基石。我國司法改革走了十餘年,如果司法警察機關、檢察機關從事刑事偵查者仍停留在要辦大案,就必須使用「必要之惡」的舊思維,或認為自己是攻擊端,對於當事人有利情形留給法官處理,不但與國際人權保障趨勢背道而馳,更違背當初改革的理想與熱情。

(作者為銘傳大學社會與安全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2/today-o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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