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性觀念開放,夫妻間最易發生的問題即外遇事件,一般外遇事件,夫(或妻)之一方得於刑事上所主張的即為通姦罪

筆者於此簡單論述通姦罪之定義,使大家能對這個耳熟能詳之法條能稍有認識。

 

依我國刑法第239條之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本罪之立法目的主要是在保護一夫一妻的男女兩性締結的婚姻制度,現行法尚未許可同志結婚,故本罪目前尚僅處罰僅限於異性之間的婚姻關係外的性行為,如為同性之間的性行為,依本法的立法定義,雖然仍屬於性交的觀念,但婚姻關係外的同性間的性交,並不構成本罪。

所謂有配偶之人,指的是已經正式結婚,且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之人而言,如果僅是訂婚或是僅有婚約,但尚未結婚,或雖曾結過婚,但已離婚或配偶已死亡者,都非本罪所規定之有配偶之人。

本罪之行為主要為通姦,即行為人與相姦者(指的是對於知悉他人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發生性行為者)彼此合意而為的婚姻關係外的性行為。行為人只要與有配偶之人通姦,或者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人通姦,都構成本罪。

本罪責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唯有配偶才能為本罪的唯一專屬告訴權人。配偶如掌握有確實之證據時,得於知悉通姦後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刑事告訴,則可成立通姦罪。

但又依本法第245條之規定,本罪如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這是對配偶告訴權的附加限制,所以如果配偶外遇時,對於其通姦行為,如果是事前縱容或是事後宥恕,都會喪失告訴之權利。因此如告訴時,配偶可提出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之證據,則本罪責有可能無法成立。

此外,配偶能依民法之相關規定對於配偶提出離婚或損害賠償之告訴,但須注意的是,民法第1053條中有規定,有請求權之一方如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者、知悉其通姦行為已超過刑事告訴期者或是自通姦行為發生後已超過兩年者,就不能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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