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2013.10.19 03:03 am
王姓男子趁劉姓下屬赴大陸工作,勾引劉妻,姦情維持五年多,劉得知後氣得告兩人通姦並求償四百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王嫌賠償金太高,當庭稱「醫師通姦才賠五十萬元」,要求減價;但法官認為他行為可議,對劉家庭傷害太深,判決王與劉妻要全額賠錢。
根據法院案例,「遮羞費」行情多半在卅萬到八十萬元間,判賠四百五十萬元相當罕見;另外,刑事部分,王與劉妻各被判刑五個月。
劉姓男子獲悉勝訴後卻高興不起來,他痛斥「賠再多有什麼用,怎麼樣也補償不了對我的傷害」、「沒想到長官是這種人」,他要訴請離婚。
桃園地院調查,劉姓男子在紙業公司任職,七年前派到大陸工作,行前王姓主管鼓勵他在大陸「好好表現」,劉還心存感激,但王等他離台就不斷勾引劉妻,最後發展出婚外情。
劉蒙在鼓裡,每次返台探親後回大陸,前腳剛走,王姓主管就帶著劉妻開房間,偷情長達五年多,王還拍下劉妻裸照、性愛光碟,不斷性勒索,平均每月幽會二到三次。
劉姓男子去年調回台灣,發現妻子怪怪的,並在妻子手機發現有傳情簡訊及和王姓主管親密合照,追問後妻子承認「我被逼的,已五年多了」,還寫下悔過書,劉氣得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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